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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4—2020)重点内容解读和常见十五问解析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7日     作者: 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4-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列于“C制造业”(门类)的“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大类)中,行业代码268(中类),分为以下小类:2681肥皂及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4香料香精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同时结合相关标准、行业生产及产排污特征等,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具体行业类别为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C268)中的肥皂及洗涤剂制造(C2681)和香料香精制造(C2684)。

本标准适用于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肥皂及洗涤剂制造(C2681)和香料、香精制造(C2684)。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除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含香皂、皂粒、皂粉)制造中含有的脂肪酸、甘油生产适用本标准外,涉及工业用脂肪醇、工业用脂肪酸、工业用脂肪胺、表面活性剂,以及松节油类、松香类、林产油脂等专用化学产品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天然香料、合成香料、热反应香精、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和生产期等8个术语进行了定义。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进行定义,包括肥皂及洗涤剂制造(行业代码2681)和香料香精制造(行业代码2684),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一致。为更加准确地界定术语,还参照了《日用香精》(GB/T 227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等标准。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热反应香精参考《香料香精术语》(GB/T 21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等进行定义。非甲烷总烃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进行定义。许可排放限值和特殊时段的定义与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以及其他已发布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生产期的定义主要借鉴了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和食品制造工业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如HJ 860.1~HJ 860.3和HJ 1030.1~ HJ 1030.2中的相关定义表述。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根据《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中《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相关要求,结合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企业特点,本标准给出肥皂及洗涤剂制造和香料香精制造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的填报要求。

本标准重点要求填报主要工艺及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体生产设施,填写能够反映排污单位产能、工艺、排污状况等相关设备参数。排污单位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产品、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主要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排污单位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选取标准中列出的一项或组合项进行填报;需要填报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本标准根据行业产排污特征及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实行重点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需说明排放去向。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除了锅炉外,其他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很小。由于本标准不包含锅炉设施,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16297和GB 14554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废气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不许可排放量。

(1)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确定

本标准规定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与其他行业废水混合排放时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方法。直接排向环境水体时,依据GB 8978中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间接排向环境水体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依据GB 8978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二是当废水排入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二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 8978的,则按GB 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三是若无法按GB 8978附录A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依据GB 16297和 GB 14554确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若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速率),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2)许可排放量核算

本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许可排放量的废水污染物类别。实行重点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8978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借鉴已发布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执行GB 8978相关行业经验做法,给出许可排放量的确定方法,分为单独排放和混合排放两种情况。

单独排放时,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同时明确相关参数取值原则。对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如有协商废水排放量的,可按照协商排水量(折算为单位产品排水量)计算。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但无协商排水量或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水的,按照排污单位近三年单位产品的实际排水量平均值计算;投运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周期内单位产品的实际排放水量平均值计算;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设计单位产品排水量计算。当实际排水量平均值超过设计单位产品排水量时,按设计单位产品排水量计算。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氨氮的间接排放浓度可采用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进行计算;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混合排放时,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的主要思路是排放浓度乘以排水量的方式确定许可排放量,其中排放浓度为许可排放浓度,排水量按产能加权的方式确定,即废水混合前应各自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基准排水量乘以相应的产品产能,相关参数取值原则同单独排放情况。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目前,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尚未制定。本标准根据GB8978、GB 16297、GB 14554、GB 38722等相关标准,参考《清洁生产标准 日用化学工业(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合成洗衣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ZGXX 0002-2018)中涉及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基于企业实际调研,明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废水、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并对废水、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及土壤污染预防提出了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目前,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尚未制定。本标准根据GB8978、GB 16297、GB 14554、GB 38722等相关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及相关废水、废气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结合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管控重点和行业企业自行监测现状,按照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监测频次高于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高于一般污染物的总体原则,规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主要规定了自行监测的一般原则、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要求、监测技术手段、监测频次、采样和测定方法、数据记录要求、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




台账与执行报告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通过环境管理台账、编制执行报告证明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本标准主要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并考虑企业现状实际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情况,制定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在“规范、真实、全面、细致”的原则下,区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明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内容、频次、储存及保存要求等,以及执行报告编制流程及内容、报告周期等。




实际排放量核算

 

2017年12月27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81号)。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企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总体上与其中附件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及已发布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保持一致。对应许可排放量要求,本部分具体规定了实际排放量核算的一般原则、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具体包括实测法、产物系数法,相关产污系数取值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合规判定方法

合规是指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本部分具体给出了合规判定的一般原则、产排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废水排放、废气排放、以及环境管理要求合规的具体判定方法,与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相似。




常见十五问解析

 

 

 

 1、本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除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含香皂、皂粒、皂粉)制造中含有的脂肪酸、甘油生产适用本标准外,涉及工业用脂肪醇、工业用脂肪酸、工业用脂肪胺、表面活性剂,以及松节油类、松香类、林产油脂等专用化学产品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2、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排污许可证时应如何选择行业类别?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中行业类别时,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C268)”中“肥皂及洗涤剂制造(C2681)”、“香料、香精制造(C2684)”行业类别。

3、同一企业在同一场所既有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又有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应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

首先,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确定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名录》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主行业类别及其他行业类别,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按照本标准要求申报,其他行业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4、本标准中所指实行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依据什么确定,具体分别指什么类型的排污单位?

本标准所指实行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现行有效版本为2019版。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肥皂及洗涤剂制造(C2681)中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皂粒制造和香料、香精制造(C2684)中香料制造排污单位(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肥皂及洗涤剂制造(C2681)中采用高塔喷粉工艺的合成洗衣粉制造和香料、香精制造(C2684)中采用热反应工艺的香精制造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5、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哪些设施需要进行编号,应当如何编号?

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和废气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均需进行编号。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可填报排污单位现有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和废气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废水和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实行重点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所有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需说明排放去向。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所有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7、如何判断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70号)、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许可排放量。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9、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不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主要差别是什么?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原则上对于主要排放口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和许可排放量限值“双管控”要求,对于一般排放口仅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废气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不许可排放量。

10、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控制项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如何确定?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控制项目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于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GB 8978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于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依据GB 8978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当废水排入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 8978的,则按GB 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GB 8978附录A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11、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是否影响发证?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废水、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等说明材料),能够证明具备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的,不影响发证。

对于污染物排放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待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12、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指标按照HJ 819等标准规范执行。事故等非正常状态下,排污单位应加强对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测。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要求。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审核)意见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3、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存储和保存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环境管理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监测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本标准附录B。实行简化管理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主要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信息中的主要内容,具体记录内容详见本标准8.1.2.6,记录频次要求详见8.1.3.6。

14、在什么情形下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际排放量。

15、问:如何判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合规?

答: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值外)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水污染物有效日均值采用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三种方法分类进行确定。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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