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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15日     作者: 本站编辑    

粤食药监妆〔2014186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20146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上市前告知性备案,省级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备案凭证。根据《通告》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87号)(以下称《通知》),决定适时注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列表式备案。

为做好列表式备案的注销工作,我局决定对20104月起公布的524个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列表式备案公告(可在我局官方网站化妆品公告栏中查询),按以下两种情形统一注销:非美白产品的统一注销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之前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美白产品的统一注销时间为2015630日,之前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企业如需继续生产上述两类产品,应按照《通告》及《通知》要求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后方可生产上市。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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