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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宣贯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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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化妆品研发、生产企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贯方案》安排,定于11月4日在汕头龙湖宾馆举办四期《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贯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活动主题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贯活动





举办单位


主办: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

协办: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广东汕头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活动时间


2020年11月4日

签到8:00-8:40 

上课9:00-12:00




活动地点


汕头市大北山路2号龙湖宾馆新楼一楼多功能厅





活动内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重点条款和内容解读: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总体情况;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注册备案;

(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生产经营;

(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活动对象


全省化妆品研发、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




活动报名


登录广东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培训班报名”系统提前报名

http://gdfda.org/gdda-fre/servlet/train?action=trainingSignUp&id=920181c5fe9b43bc93013ff83b67173d

活动名额有限,报满即止。本次活动不收费,食宿自理。




注意事项


(一)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学员培训前14天内如有发热(体温高于37.3℃)、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不能参加培训。

(二)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做好个人疫情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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