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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科学与化妆品研讨会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14日     作者: 本站编辑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法标签和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秩序(简称四打一规),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省局党组以专项整治方式解决重点问题的要求,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规规定,坚持整治、严惩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七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四打一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打击一点、教育一批、警示一片成效,进一步丰富发展以风险管理、问题导向;技术侦察、信息共享;内部协同、上下联动;严惩重处、结果导向为主要内容的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新模式,有效解决化妆品安全存在的重点问题。

二、整治重点和依据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主流经营企业、美容美发店、妇婴专营店、电商微商为重点环节,以祛痘、祛斑、美白等宣称功能性产品为重点品种,严厉查处化妆品四非行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秩序。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四非行为和生产经营未注册备案产品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具体执法依据详见《广东省化妆品四打一规行政处罚指南》(附件1)。

三、整治分类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综合整治专项和非法添加专项两类,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综合整治专项

综合整治专项内容包括四打一规,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区(县)局组织实施。行动从20155月开始至10月底,分为制定方案、监督检查、案件查办、规范提高和绩效考核五个阶段。五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其中前三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前五个月内完成。

1.制定方案阶段。区(县)局要根据上级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进一步明确关键风险和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制定本级具体实施方案。

2.监督检查阶段。市局组织对个别重点案件线索开展飞行检查和暗访,对各区(县)局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各县(区)局应积极办理上级交办的飞行检查任务,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

3.案件查办阶段。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原则,一般由当地区(县)局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可由市局直接立案查处。市局要加强对各地查处工作的督导,组织对跨市或跨区(县)重大案件的协调,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4.规范提高阶段。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不断丰富完善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模式,确保专项整治在解决化妆品安全重点问题上发挥更大效用。

5.绩效考核阶段。市局要对区(县)局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分基础项和加分项,详见《汕头市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绩效考核表》(附件2)。各区(县)局填报数据应客观、真实,有据可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直接扣除50分。11月底市局将本次绩效考核结果在全市药监系统内进行公告。

(二)非法添加专项

打击祛痘、祛斑和美白类化妆品非法添加专项行动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区(县)局联合开展。总体实施步骤与综合整治专项相同,其中监督检查从5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监督检查实施步骤如下:

1.飞行检查。市局根据省局形成的化妆品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监测信息(简称监测信息),从中选择部分产品和在我市生产经营的企业,与区(县)局联合开展飞行检查,抽取指定品种或可疑产品(有条件的应先经快筛快检)由市局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简称省所)检验。

2.全面检查。各区(县)局应根据监测信息和非法企业名录,对涉及的产品和在本辖区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抽取指定品种或可疑产品(有条件的应先经快筛快检)由各区(县)局送省所检验。

3.信息共享。分两轮信息交流。第一轮,飞行检查结束后,由市局将情况上报省局化妆品监管处,由省局统一向社会发布新闻信息;待省所完成飞行检查抽验产品的检验后,由省局视情发布不合格化妆品通告和非法企业名录,并向市、区(县)局下发监测信息。第二轮,全面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局将情况报送市局,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化妆品监管处,由省局统一视情向社会发布全省全面检查新闻信息;待省所完成全面检查抽验产品的检验后,由省局视情发布不合格化妆品通告和非法企业名录。

非法添加专项全市应完成12批次监督抽验任务。

具体监督抽检任务分配如下:

龙湖区:2批次

金平区:2批次

濠江区:1批次

潮阳区:2批次

潮南区:2批次

澄海区:2批次

南澳县:1批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领导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做好市、区(县)局的上下联动,监管机构内部业务监管与稽查部门的协同合作,监管机构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

在专项整治期间,市、区(县)局要按照新闻宣传工作要求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四)做好信息报送

各区(县)局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各区(县)局于514日前向市局保化科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于11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广东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广东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案件情况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

联系人:黄奕佳  

联系电话:88173219

邮箱:80244065@qq.com

 

附件:1. 广东省化妆品四打一规行政处罚指南

 

广东省化妆品四打一规行政处罚指南

 

化妆品四打一规是指打击化妆品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法标签和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秩序。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称《打假条例》)等有法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惩重处。案件查处应及时,特别是经监督抽验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立案(要求市县区局接到检验报告后一周内立案、一般案件原则上要求两个月内结案或提请省局吊证)。

各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和依据如下:

1.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第三条和《打假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化妆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对于非法生产行为,应主动联合公安部门严加打击,移送公安机关处置同时应报告省局,且要全面跟踪相关案件侦破、宣判进展情况。

2.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以及《打假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

2)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的;

3)添加药物成分生产化妆品的。

上述行为属主观故意的,一律提请省局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属原料带入禁限用化学物质的,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3.打击非法标签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

2)化妆品名称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

3)化妆品标识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4)化妆品标识标注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的。

发现违反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的,移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2)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3)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涂改、套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5)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6)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7)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产品,应进一步核实,并参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非法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录的通告(2014年第1期)》(粤食药监妆〔2014142号)在市局公众网站上不定期公布相应信息并报省局。

5.规范注册备案秩序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相应规定处罚:

1)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2)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未按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

4)经营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一律提请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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