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不断提高化妆品评审工作效率和水平,我协会现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意见,敬请各企业重新认真审读学习关于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并按以下修改内容的意见于8月26日前反馈于协会。
1、化妆品的定义是否需要修改?怎么修改?
2、化妆品是否需要分类?如何分类?
3、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如何监管?
4、功效化妆品的定义及验证和管理?
5、药妆化妆品的定义及验证和管理?
6、新原料的使用和管理?
7、生产原料的企业如何管理?
8、其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认为要修改的部分?
附: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敬请将反馈意见书E-mail至协会电子邮箱773788949@qq.com
联系电话:88658188
传 真:88658122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