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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节能”倡议书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5日     作者: 本站编辑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核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二年复核一次。
  二、复核条件
  1、汕头市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要求;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三、复核材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3、 生产企业自查报告

四、复核表格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核申请表》下载

《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范本下载
  或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科领取。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

受理处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二楼(南国商城正对面)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六、许可程序
    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申请企业)  —→ 窗口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现场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核准复核市食品药品监管实施) —→ 告知,办理领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业务受理处、网站)
  七、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无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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