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时效
引导     创新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3日     作者: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问:产品标签能否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3〕95号),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于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为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称。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标签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是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为其产品技术或质量作背书,其标注方式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行为。

2、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针对净含量小于1g的商品的过渡期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针对净含量小于1g的商品,在原实施日期(2023年6月1日)基础上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3、问:产品仅宣称清洁、卸妆、物理去角质等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的功效,【功效宣称】模块“是否免于”选择“是”的情况下,是否仍能对特定宣称(如宣称适用敏感肌肤、宣称无泪配方,宣称原料功效等)进行功效宣称摘要的填报?

答:据了解,目前系统上“是否免于”均选择“是”的情况下,仍能对特定宣称(如宣称适用敏感肌肤、宣称无泪配方,宣称原料功效等)进行功效宣称摘要的填报。

4、问:从备案检验的角度,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5、问: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是否需要满足《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


友情链接
政府网站
中国政府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海关总署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科学技术厅 汕头市政府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商务局(口岸局) 市贸易促进委员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相关网站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广东省日化商会 中国美容博览会(CBE) 中国国际美博会(CIBE) 中国义乌美容博览会(CYBE)
版权所有 |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TEL:0754-88658188 | FAX:0754-88658122
QQ:773788949 | E-mail:773788949@qq.com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电信实业大厦1609室 | 邮编:515000
@鑫煌科技@鑫嵘科技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