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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答|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合集—产品销售篇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5日     作者: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13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普通化妆品备案中标签和产品销售的一些常见问题做了相关细致解答,本文主要整理了化妆品备案中关于产品销售的一些问题,例如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对已上市销售证明有何要求、已备案化妆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等,希望能帮助相关企业做好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合规工作。

Q1: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对已上市销售证明有何要求?

A1: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进口产品应当提供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和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除外。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至少载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机构签章确认。

1. 组合包装产品同时存在进口部分和国产部分的,仅提交进口部分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2. 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该产品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同时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产品一致的说明资料。

Q2: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产品的命名依据应如何填写?

A2: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Q3:已备案化妆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条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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