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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意见》(第二稿)(北京)研讨会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26日     作者: 本站编辑    
 

本协会讯:

20127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意见》(第二稿)研讨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童司长、戚处长;专家:徐良、刘伟等;协会组织:广东日化商会邱启刚、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陈少军;企业:广东立白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姿生堂、欧莱雅、宝洁等及相关组织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主要传达的信息如下:

1、 药监局不会出台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意见》(以下称《分类管理意见》);

2、 如果要出台《分类管理意见》,则先按照合法的程序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 将来如果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是大的修改;

4、 《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很快会发布实施,但并不会作为特殊化妆品进行申报与评审,只是在产品备案时提交的资料要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去做。

  

本次研讨会上广东代表积极发言,对《分类管理意见》阐述自己的意见,广东日化商会代表邱启刚首先第一个发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分类管理意见》出台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接着,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专家组代表廖文贵第二个发言,就增加行政许可的非必要性、化妆品原料的监管以及《分类管理意见》有关内容的科学性等三个层面进行了阐述,对《分类管理意见》增加行政许可提出了强烈质疑,首先,行业违法行为主要是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以及无证违法生产的现象,这不能成为增加行政许可的理由,应加大监管对违法的处罚力度;其次,增加行政许可,打击的是守法企业,增加企业负担,也无助于阻止违规添加行为的发生;再次,增加行政许可,将使监管资源更加紧张。此翻阐述提议同时也体现出了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看法及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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