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于2008年6月17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实施。其中化妆品成分表标准中明确:“自GB5296.3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因此离该标准2010年6月16日后全面实施还有5个多月时间,化妆品生产、销售单位务必把握住新、老标准的最后过渡时限,全面实施GB5296.3-2008标准。
最近笔者了解,大部分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已经标注了成分表,全面实施GB5296.3标准,但是仍然有些单位生产产品由于种种原因,还未进行全成分标注。为此,笔者建议企业领导在认识上要高度重视,GB5296.3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便于政府的监管。全成分标注没有国家权威部门延期实施的文件,2010年6月17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执行全成分标注,否则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影响产品声誉,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做好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要注意几点:
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的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2、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号予以分开;
3、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成分名称;
4、多色号的化妆品名称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着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范围的着色剂;
5、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6、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7、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8、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开头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证明书上;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只需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成分表、保质期、说明性材料。
摘自2010年1月21日<苏州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