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其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或产品未上市的审核意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声明》的证明事项将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详情如下:
取消的化妆品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序号 | 证明文件 | 用途 | 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1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 |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 |
12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上市、监督意见书或产品未上市的审核意见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
|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九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 |
13 | 遗失声明 |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发 |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 第265号)第二十四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告知承诺 |
原文要求如下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条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九条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 第265号)第二十四条
原文公告如下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http://samr.cfda.gov.cn/WS01/CL0060/44671.html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 第265号):http://samr.cfda.gov.cn/WS01/CL0087/1384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