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分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部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为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汕府〔2015〕30号)的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6〕16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汕头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程序》和《汕头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汕头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2、《汕头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6〕16号)的要求,请贵单位单位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凡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尽快按照《汕头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程序》、《汕头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办事指南》(详见附件)向环保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尽快完成备案工作,确保全市2016年底前完成备案任务。
附件: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程序》和《汕头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汕市环函〔2016〕364号)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