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的管理,指导化妆品注册管理工作,我司在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1号、47号)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整理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14年6月15日前报送至局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涉及国产备案产品需要补充提交使用依据的,由省局核实确认后统一汇总报送。
联 系 人:陈志蓉
联系电话:010-67095882
传 真:010-67095264
附件:1.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
2. 暂不列入《目录》原料表
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编制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4年5月30日
附件1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再次征求意见稿) - 副本.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