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基础上,我司对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作了进一步梳理工作,形成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司。
联 系 人:刘泽龙
联系电话:010-88330719
电子邮箱:linqb@sfda.gov.cn
附件: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