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中央财政、省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市财政拨款、市总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款等,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权帮扶服务职工的职能,促进工会帮扶救助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资金救助对象:建档困难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劳务派遣工)。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职工;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条 帮扶资金用于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就学救助、职业培训与就业援助、法律援助、工伤探视等。
第四条 根据当年帮扶资金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困难帮扶资金救助一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救助标准为: 1、生活救助。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困难职工,根据其困难程度,每年给予800元—15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2、医疗救助。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视其个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情况及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主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其本人患慢性疾病,视其医疗费用情况及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就学救助。每年金秋助学期间的助学对象和助学标准,根据当年市总工会制定的“金秋助学”方案而定。4、职业培训与就业援助。为帮助下岗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掌握技能,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而进行的技能培训与就业援助,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帮扶资金年度预算。 5、法律援助。列入市总工会法律援助的职工,视案件情况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6、临时救急帮扶。 对遭受突发性灾难,经调查核实确为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视其损失、损伤程度及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金(补助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五条 帮扶资金发放审批程序: 职工服务中心办公室原则上每月2次对困难职工申请帮扶进行集中讨论,遇紧急情况及时处理,根据职工的困难程度提出困难救助、重病救助的补助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发放,补助资金超过3000元的,需报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发放。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收支预决算纳入市总工会年度预决算统一管理。市总保障部负责编制上年度帮扶资金决算和本年度帮扶资金预算,经市总主席办公会审定后,按规定报省总保障部。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年度帮扶资金应在年度内全额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况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上级工会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汕头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