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城市标准化管理水平,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作,依法服务社会,加快建设幸福汕头。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起草了《汕头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敬请参与,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2年12月20日前书面或传真我局,同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汕头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文本可在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下载或到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办事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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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汕头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汕头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规范汕头市地方技术规范的制定和管理,依照《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地方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用于规范我市市场经济、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秩序,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 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缺失或明显不能满足我市需要,而又需要在汕头市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不低于以上标准要求的技术规范,在汕头市相关行业和领域推荐使用,规范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第四条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规范的立项、审定、编号、发布等工作,我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本部门各相关单位开展地方技术规范的制定,并推动地方技术规范的实施。
第五条 技术规范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六条 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包括:项目的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发布。
第七条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等可根据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技术规范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 申报技术规范应填写汕头市地方技术规范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表,并提交有关项目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材料。
第九条 在技术规范申报中,如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技术规范项目每年分两次立项,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31日和9月30日。申报单位对拟制定的技术规范项目,应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等范围内进行查新。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项目经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拟立项的项目在市质监局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经收集意见综合分析后,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综合分析或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写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广泛征求和采纳相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和专家及用户的意见,形成技术规范的送审稿,以书面形式,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组织专家评审会的申请。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认真撰写编制说明,并作为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二)工作情况介绍;
(三)项目涉及技术在汕头市的基本情况;
(四)技术规范起草过程中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确定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
(七)贯彻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技术规范项目从立项至形成送审稿时间原则不超过1年,技术规范起草过程中如需调整名称或终止项目时,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章 评审及发布
第十五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起草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技术规范进行审定,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技术规范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技术规范的审定应采用会审形式,专家应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5人。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技术规范制定程序;
(二)技术规范的送审稿;
(三)技术规范的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
(五)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通过审定后,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技术规范报批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起草单位提请报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地方技术规范报批签署表;
(二)汕头市地方技术规范报批稿;
(三)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四)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技术规范送审稿;
(七)技术规范审查意见及名单;
(八)其他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规范送审稿的格式及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编号,并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或会同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九条 审定未通过的技术规范应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如项目存在严重技术问题、项目内容明显不适应行业需要、项目与国家相关标准冲突明显等情况下,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对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技术规范的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对发布技术规范目录予以公告,并提供地方技术规范文本查询信息。
第二十二条 技术规范发布后,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起草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可提出申请,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审定后,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布技术规范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当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后,原起草单位应及时组织对地方技术规范进行论证,并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废止或继续使用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技术规范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周期届满,根据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实施情况,原起草单位应及时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汕头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汕头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1、制定《办法》是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工作的需要。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从标准化上保障幸福汕头的建设,我市已转发了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办〔2010〕1号)和《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粤府办〔2010〕84号)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市府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意见》(市府办〔2011〕177号)文件,上述文件具体确定了我市标准化战略近期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和实施《办法》是保障我市标准化战略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的有效措施。
2、制定《办法》是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的需要。我市作为粤东中心城市,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优势抓紧立法,建立适合我市的法规体系,解决依法管理问题的同时,大量的事务仍采取运动式,阶段性整治方式解决,耗费的社会资源大,行政成本高,长久巩固整治成果难度大。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地方技术规范,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城市管理,优化社会服务的规则共同遵守,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城市管理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规则意识,组织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也是依法依规管理城市的技术保障。发布实施制定本《办法》,是制定发布实施汕头市技术法规的前提条件,是提高我市综合水平的需要。
3、制定《办法》是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依据《办法》,根据当地市场秩序监管、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技术规范,规范社会事务,也是兄弟省市的成功做法。目前,福建省厦门市、我省广州市、珠海等市都制定、颁布和实施了当地《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发布实施,作为制定、颁布和实施当地技术规范的政策依据,保障了当地技术规范的及时制定、发布和实施。《办法》的制定,既是现有法规、国标、行标和省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又解决了国标、省地方标准立项难,制定周期长的困难,也解决了管理社会事务有据可依的难题,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 如广州市政府就于2011年11月29日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
本《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有五条,主要阐述《办法》的目的、工作性质、承担管理的部门;第二章有九条,主要是地方技术规范申报具备的条件和入选程序、基本要求;第三章有五条,主要是地方技术规范的评审和有关事项的处理;第四章有五条,主要是地方技术规范的发布及有关事项;第五章有一条,主要是本《办法》的解释权限、实施日期。
三、关于对《办法》实施的意见
本《办法》旨在科学、合理、规范的设立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在城市和社会管理方面,发挥地方技术规范作用,达到依法管理社会的目的。
建议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发布实施以后,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所属部门,积极申报地方技术规范的制定;为创建幸福汕头做出贡献 。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