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2年7月23日前反馈我局标准化处。
联系人及电话:刘永钊,020-84237580;电子邮箱:gdsjbzc@126.com
广东省质监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联盟标准管理,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提升产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标准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由标准联盟内企业共同执行的特殊类型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联盟组织,是指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同一产业领域及其上下游的企业或相关组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通过联合制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要求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或工作标准,共同促进产业发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标准联盟组织内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应由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副秘书长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秘书处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设立由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协商确定。
第四条 标准联盟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 鼓励将实施效果良好的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联盟标准。
第七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成立标准联盟组织,制定联盟标准或开展标准化活动,以及联盟标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联盟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联盟标准由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共同制定,由标准联盟组织秘书长批准,由标准联盟秘书处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制定联盟标准的一般程序是:预研、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废止。
第十条 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均可提出联盟标准立项提案,经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标准联盟章程表决,秘书处对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联盟标准起草完毕后,由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及废止等工作。
第十一条 联盟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标准联盟组织成员生产的同类产品,因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标准联盟组织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标准;
(三)标准联盟组织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共性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四)区域之间、上下游企业之间就统一的供需要求,经协商一致制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联盟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有利于技术进步,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四)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满足产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三条 联盟标准的编写,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联盟标准的审定,应由5人(含)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三)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四)来自相关行业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领域。
第十五条 联盟标准的审定内容包括:
(一)联盟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三)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六条 联盟标准的审定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意见及会议纪要,由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提交联盟全体成员按标准联盟章程表决通过后,作为批准发布联盟标准的依据。
第十七条 联盟标准采用双编号,包括联盟标准编号和企业标准编号。企业标准编号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联盟标准编号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八条 联盟标准的编号规则如下:
LB/44 x x x x - x x x x
年代号
顺序号
区域代号
广东省联盟标准代号
其中,区域代号由大写英文字母表示,22个英文字母A、B、C、D、E、F、G、H、J、K、L、M、N、P、Q、R、S、T、U、V、W、X分别代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湛江、肇庆、江门、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东莞、中山、潮州、揭阳、云浮、顺德。(例:LB/44 A 8-2012表示我省广州市2012年第8个受理备案的联盟标准)
第十九条 联盟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联盟标准的复审程序与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三章 联盟标准的备案
第二十条 联盟标准备案是标准联盟组织将批准发布的联盟标准告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到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所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联盟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标准联盟成立会议纪要;
(三)标准联盟章程;
(四)联盟标准备案申请;
(五)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六)标准编制说明;
(七)标准通过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组织的审查和表决的有关文件。
(八)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负责受理标准备案部门对标准联盟组织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除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备案外,还应按照企业标准登记备案有关管理办法,由标准联盟组织内企业各自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联盟标准复审后,重新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