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核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第二年满复核一次。
二、复核条件
1、汕头市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要求;
3、申报资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三、复核材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3、 生产企业自查报告。
四、复核表格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下载
《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范本下载
或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科领取。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
受理处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二楼(南国商城正对面)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六、许可程序
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申请企业) —→ 窗口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现场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核准复核(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 —→ 告知,办理领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业务受理处、网站)
七、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无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