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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及新原料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02日     作者: 本站编辑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美容美发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美容美发行业也因之迅速发展。在这同时,由于美容美发行业同质竞争激烈,美容美发市场夸大化妆品功效、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未经批准自制化妆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身体健康,扰乱了行业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我市美容美发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美容美发行业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1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针对当前美容美发行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美容美发行业中使用、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美容美发行业的监管力度,规范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健康、守信的美容美发行业发展环境。

二、检查对象:全市美容院、美发店。

三、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美容美发单位是否有使用、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和未经批准自制化妆品的行为;使用、销售的化妆品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使用、销售的化妆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卫生许可证号等;使用、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和标注适应症;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注中文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说明、产品名称、制造国、地区或代理商名称)和进口备案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进口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

四、违法的处理

检查中如发现轻微的违法违规化妆品,责令企业立即下架,不得使用和销售;如发现企业有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等违法行为,将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21日前)。

1、召开市、区(县)局美容美发行业专项检查动员大会,部署专项检查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时间、责任分工等内容。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与汕头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进行座谈,宣传本次专项检查的方法、目的,要求协会会员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3、加强宣传教育,向各美容美发单位分发《化妆品基本常识宣传册》。

(二)、自查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各美容美发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集中检查阶段(2012年1月1日-6月29日)。市区局两级联动,对全市所有美容美发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7月13日前)。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各区(县)局于2012年7月6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化妆品监管科。总结报告应包括辖区内美容美发行业现状、开展专项检查的具体做法、检查成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市局化妆品监管科汇总后形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并拟定下一年度美容美发行业监管计划。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美容美发行业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检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在开展专项检查前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检查标准和要求,做到有的放矢。

(三)、加强宣传教育,诚信自律。从实际出发,充分借助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美容美发行业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通过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指导和推动企业大力开展讲诚信、讲自律活动,切实增强美容美发行业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认真处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四)、要将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七、组织分工

市局负责全市美容美发行业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心城区范围(金平区、龙湖区)美容美发单位检查工作,各区(县)局负责辖区内美容美发单位的检查工作。

市局将适时对各区(县)局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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