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有关规定,规范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药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2022年9月2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kgskjc@nmpa.gov.cn,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化妆品资质认定条件反馈意见”。
附件: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7月14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