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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作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制度,事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一是立法比较分散,针对企业法人、公司、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不同市场主体分别立法,登记管理法规体系比较零乱,不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指引。二是制度规则不统一,在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差异较大,有的规定存在重叠,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有待提升。三是内容相对滞后,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别是与近年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扫除妨碍创业创新的制度羁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四是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予以回应。例如,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尤其是“冒名登记”等问题,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需要通过歇业降低维持成本等,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因此,亟需完善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立法,更好地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总结近年来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成果,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市场主体、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起草了《条例》。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坚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的制度规则,明确登记事项、登记程序、具体要求等方面的共同规则。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准确把握行政法规定位,主要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本制度,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和实际需要细化相关规定、持续深化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问:《条例》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 

      答:《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它们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条例》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外,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问:《条例》对登记机关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问:市场主体应当登记和备案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此外,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承担责任方式等。 

      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事项。 

      问:在登记程序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二是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三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四是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债权债务,已结清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问: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二是市场主体使用营业执照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三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四是明确了登记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五是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六是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了行政处罚的针对性,以更好地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问:《条例》建立歇业制度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具体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歇业制度。《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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