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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作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新系统账号获取途径

  按照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企业需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注册账号后,绑定新系统办理业务,具体操作流程见《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通知》(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10323092508104.html)。

  二、使用新系统的注意事项

  通过学习操作手册可快速掌握系统操作。在新系统登录页面及登录后的欢迎页面,可在线浏览和下载系统操作手册,操作手册中详细介绍了系统各功能的使用方法、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

  (一)开通境内责任人注意事项

  企业开通境内责任人时,企业资料未准备齐全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暂不要与境内责任人一起开通权限,在境外注册人备案企业信息准备齐全后,通过“企业信息维护”模块进行开通新增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权限,防止因境外注册人备案人暂存状态,影响境内责任人的权限开通。

  (二)备案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每个产品的备案申请单需由同一账号完成编辑提交,如多个经办人账号参与编辑,在提交时会提示错误。

  (三)填写产品执行的标准注意事项

    企业编辑申请单时,在产品配方页面,点击“下一步”时,选择“是”,产品执行的标准页面为初始化页面,需企业重新填写;选择否,产品执行的标准页面展示当前存储的数据。

  (四)检验报告获取注意事项

  1.企业需确保送检单位与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一致;

  2.企业需确认检验报告在检验系统中已完成登记检验报告操作;

  3. 6月28日起,送检单位与申报单位不同的,可通过上传功能提交检验报告。

  (五)新系统与旧系统账号绑定后关联产品信息的注意事项

  企业需确保新系统中使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旧系统使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一致。

  (六)新系统中进行老产品变更的注意事项

  迁移至新系统的老产品,企业在完成信息补录操作(现阶段仅有生产企业信息为补录时必填关联项,其他信息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在补录阶段提交)后,方可进行产品变更。

  三、企业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授权绑定进入系统时的注意事项

  (一)认证注意事项

  企业需确保新旧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无误,如使用老系统账号绑定时提示原账号认证错误,在排除密码输入错误的情况后,如在2021年4月1日后修改过旧系统密码,可使用修改之前的密码进行绑定。

  (二)账号绑定注意事项

  旧系统账号只能被绑定一次,不可重复绑定。如法人或其中一个经办人账号已绑定了旧系统账号,其他账号均应选择创建新的账号,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关联。

  四、 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操作注意事项

  (一) 企业地区选择注意事项

  如企业所属地区为北京、上海等直辖市的,需在第二级地区选择“市辖区”选项,否则第三级所在区域信息将无法选择。

  (二)地址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在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提交申请时,“基本信息”中的“住所地址”需填写包含省、市等区域信息的完整信息,避免进行产品申报时,企业地址信息不完整。

  (三)境内责任人资料提交注意事项

  如境内负责人资料提交后,在查询页面中状态栏显示“审核中”,结果栏显示“审核通过”,需联系地方局审核老师将境内责任人信息表中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细项表审核完成,并完成“纸质材料接收”等流程操作。

  五、 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块操作注意事项

  (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块访问注意事项

  企业需先在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提交资料,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访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块。

  (二) 备案申请操作注意事项

  1.企业提交备案时,需注意在“产品安全评估”页面的“附件上传”菜单中,上传系统生成并由企业盖章后的“备案信息表”,否则系统将提示“未上传备案信息表”。

  2.如产品未使用新原料,无需在“使用已注册新原料”、“使用已备案新原料”选项里填写任何内容,如“/”等,否则系统将提示“有新原料没有被发送授权申请信息”。

  六、其他问题注意事项

  如企业操作时遇到其他问题,请对照系统操作手册,检查是否按照操作手册指引进行规范操作,是否有遗漏的步骤,问题仍未解决时,可联系系统技术支持(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块咨询邮箱:gcftba@nmpa.gov.cn;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模块咨询邮箱 hukang@nifdc.org.cn)。如有对系统的改进建议,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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