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其作用温和,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一)使用目的不属于化妆品定义,如
1、宣称“促进解决眼圈眼袋”、“助眠,闻嗅放松,配合刮痧板,喷洒于睡衣和床品上”、“淋巴排毒、腹股沟、大腿内侧”;
2、宣传医疗作用的,有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3、宣传抗菌抑菌作用,如宣称细菌图标等;
4、宣传驱蚊作用,如宣称防蚊、防虫杀菌抑菌、蚊虫的图案。
(二)使用部位不属于化妆品定义,如洗眼、润鼻、私密部位。
(三)使用方法不属于化妆品定义,如注射、香薰、美容针、口服胶原蛋白、微整容等。
二、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一)宣称祛斑、美白功效,如宣称skin whitening、白皙、淡化痘印、“fade scar marks and freckles(淡斑)”、“立现白皙瓷质美肌”等;
(二)宣称防晒功效,如宣称Sunscreen、阳光防护、隔离紫外线等;
(三)宣称染发、烫发功效,如宣称发用产品宣称卷度固定成分及色素稳定剂等;
(四)宣传防脱发功效,如宣称“改善掉发现象”、“减少头发掉落”等。
三、超范围或者限量使用限用物质
常见限用物质如表所示
(一)超限量使用限用物质
常见物质为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羟苯甲酯、羟苯丙酯)、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三乙醇胺、聚丙烯酰胺、苯氧乙醇、三氯生使用超量;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与甲基异噻唑啉酮复配未遵限定的3:1 的比例;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与甲基异噻唑啉酮混合物之和超出最大允许浓度。
(二)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
常见物质为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不能用于体霜体乳及唇部产品)、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不能用于驻留类产品)、三氯生(不包括洗发产品)、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与三乙醇胺共用。
四、使用准用防腐剂或准用着色剂以外的防腐剂或着色剂
(一)使用准用防腐剂以外的对羟基苯乙酮、辛酰羟戊酸、乙基己基甘油、丁羟甲苯、辛甘醇、癸二醇等物质作为防腐剂;
(二)使用准用着色剂以外的着色剂
五、产品涉嫌存在违规宣称问题
1.绝对化词意。如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2.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六、未按要求标注警示语或相关说明
(一)未标注限用物质的警示用语或相关说明,如:水杨酸、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等;
(二)某些即是限用物质又是准用防腐剂的原料,不作为防腐剂使用时,未在标签上标注该原料的功能,如:西曲氯铵,水杨酸,山嵛基三甲基氯化铵,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吡硫鎓锌不作为防腐剂使用时,标签上未标明其实际使用目的。
(三)儿童使用的产品未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四)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未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一、未标识配方中的限用物质含量
如使用用目的填写为其他,使用目的不属于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抗敏剂等。
(二)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三)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及基原。
十、产品涉嫌虚假夸大宣传
如产品宣称“升级配方”用语不规范,易误导消费者;标签宣称宣称“无化学香精”,涉嫌贬低竞品。
十二、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宣传的。
一、以“原液”作为属性名的问题
以“原液”命名的产品,应当为“单一组分或单一类别组分,加必需的溶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组合而成,直接使用或按规定比例稀释后使用,符合化妆品宣称要求的液态化妆品”。
二、名称规范问题
产品名称有异议的,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
(一)“古方”“汉方”“苗方”等作为产品商标名,需要在标签中解释说明“仅作为商标名,不具备药物功效”;“杏林”等作为产品商标名,需要在标签中解释说明“仅作为商标名,不作医学词意理解”等。
(二)“茶婴堂”作为商标名,易使消费者误解为婴幼儿产品,如实际不是婴幼儿产品需要在标签中解释说明。
(三)“**喷康宁”易误导消费者有保健作用,需要在标签中解释说明。
三、标签规范问题
(一)标签标识繁体中文。
(二)平面图展示面全是外文,另加贴中文标签,易使消费者误解为进口化妆品。
(三)产品执行标准与产品类别属性不符。如洗面奶标记其产品执行标准GB/T 29680-2013时,未同时标示产品分类型号乳化型(Ⅰ型)或非乳化型(Ⅱ型)
四、宣称规范问题
(一)非BB霜、CC霜等遮盖类化妆品,宣称“改善肤色不均”。
(二)产品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
(三)产品宣称获得进口专利。
(四)产品宣称“不含常用化学防腐剂”“不伤手”,贬低竞品。
(五)产品宣称“深层修护细胞”。
(六)产品名称“复活草”,成分中是“卷柏提取物”,但在标签中未注解“复活草是卷柏提取物”。
五、配方填报问题
(一)除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等复配原料未以复配填报形式被归入第二类问题外,其他复配原料的复配形式需要进一步明确后再规范。
(二)进一步规范明确原料使用目的,如辛甘醇、乙基己基甘油、1,2-乙二醇等表外防腐剂与苯氧乙醇等准用防腐剂复配,使用目的可以是抗氧化剂;对羟基苯乙酮可以作为皮肤调理剂等。
(三)对于不确定明确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暂不要求标记CAS号。
六、套装问题
套盒中有多个无需配合使用产品,分别以单品备案,且单品应当有独立市售包装;套盒中有多个配合使用产品,按单一套盒名称备案,填报配方时应当按照产品使用顺序列明套盒内所有产品的配方信息。